被違法分包人招用的工人應該如何維權
2013-04-10 08:58 點擊量:1514 來源:未知
某建設工程公司承攬了某單位辦公樓的建設工程,將室內裝修工程分包給了沒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包工頭張某。張某招用農民工劉某等從事該室內裝修工作。劉某在給墻壁刮大白時,不慎從腳手架上滑下摔傷。事后劉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確認其與某建設工程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要求有關部門確認工傷,要求某建設工程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這種做法是否合理?誰來承擔劉某的賠償責任?被違法分包人招用的工人如何維權?
說法:《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文件]第四條規(guī)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按上述規(guī)定,建設工程公司將室內裝修工程分包給張某,系違法分包。張某作為自然人,不具備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不能與劉某形成勞動關系。張某承包的工程是建設工程公司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張某招用員工的行為可理解為代理建設工程公司招用員工的行為。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營權實行發(fā)包,應選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和相應資質的的承包人。若該承包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則該承包人所招用的勞動者就與該承包人形成勞動關系,由該承包人對其招用的勞動者承擔責任。如果發(fā)包人選擇的承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則發(fā)包人在選擇承包人時沒有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應由發(fā)包方承擔責任。應確認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為用工主體,由其承擔被違法分包者招用的工人在完成分包工程勞動的工傷等一切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