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名蓋章的錄用信不屬勞動合同
2013-06-21 14:27 點擊量:2943 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根據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支付雙倍工資,這似乎已是勞動者熟知的法律常識,但沒有簽名蓋章的錄用信不能認定為書面勞動合同。
案情經過
2012年8月1日,孫某開始在上海某公司擔任值班經理一職,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是通過錄用通知書約定了勞動報酬,并承諾如果孫某接受了錄用通知,公司將與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同年12月28日,孫某因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及未簽訂勞動合同,提出辭職。2013年1月11日,孫某向上海浦東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近2萬元,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500元。2013年2月22日,仲裁委作出裁決,支持了孫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10月4日至12月28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萬余元的請求;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2013年4月1日,公司向上海一中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公司認為,錄用信即為雙方當事人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具備勞動合同性質的書面文件;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了誠實磋商義務。仲裁委員會將“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作為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理由,法律適用錯誤,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法院意見
上海一中院經審查認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條款。該案中的錄用信雖然具備了該條規(guī)定的部分條款,但錄用信上沒有用人單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簽名,與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作出接洽合同條款的意思表示不符。另外,雖然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了誠實磋商義務,但是這里的磋商應當是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目的的磋商。該案中,公司2012年9月4日注冊成立,孫某收到的錄用信為2012年7月26日,此錄用信顯然只是一種建立勞動關系的意向,不可能代表該公司與勞動者就訂立勞動合同進行磋商。因此,仲裁委員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裁決該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相應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適用法律正確。故裁定駁回公司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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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第十七條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